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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的状况下哪个有权利提出亲子关系鉴别

   日期:2025-01-27     来源:www.ansufa.com    浏览:700    
文章简介:【基本案情】彭某与陈某某非婚生育陈小某,陈小某两岁时即被生父陈某某从彭某所在的四川接回至顺德,与其原配莫某及其两个姐姐(莫某与陈某某的婚生子)一同居住生活长达十五年之久。2014年十月,陈某某因病去逝,不久陈小某也不幸罹患了精神疾病,随之被...

【基本案情】
彭某与陈某某非婚生育陈小某,陈小某两岁时即被生父陈某某从彭某所在的四川接回至顺德,与其原配莫某及其两个姐姐(莫某与陈某某的婚生子)一同居住生活长达十五年之久。2014年十月,陈某某因病去逝,不久陈小某也不幸罹患了精神疾病,随之被莫某及两个姐姐通过义工送至了某精神病医院治疗。莫某通过义工联系到了远在四川的陈小某的生母彭某,并需要彭某履行其为人母的职责照顾已经患病的陈小某。彭某觉得,陈小某从小备受生父陈某某的怜惜溺爱,现时生父病逝又不幸罹患精神疾病,自己也靠打零工保持生计,根本没办法保持陈小某的后续治疗,遂向顺德区法援处申请维权。
【彭某疑问】
(1)陈小某该由哪个来履行监护职责?
(2)莫某将陈小某留置在精神病医院,是不是构成丢弃罪?
(3)假如由彭某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法律规定,陈小某可以倡导 什么法律权益以保障我们的后续生活和治疗?
【疑问剖析】
(1)莫某是不是有抚养陈小某的法概念务?
陈小某是陈某某与彭某的私生子,是生物学意义上的爸爸妈妈子女关系,因此,陈某谋和彭某对陈小某具备法定的抚养权利和义务。后彭某将陈小某送至陈某某家里,由陈某某和莫某养育。莫某是陈某某原配,并不是继母,因此,莫某对于陈小某而言,仅仅有一个代为抚养的事实关系,没有法律上所规定的继母与继子女之间事实抚养关系及抚养权的问题,也非收留关系(收留有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还需要登记;且事实收留关系在1994年后已经不再承认)。因此,莫某对于陈小某不具备任何法律上规定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
(2)莫某将陈小某留置在医院后不再看护,是不是构成丢弃罪?
莫某将陈小某留置至医院并需要亲生妈妈来照顾,并不构成丢弃罪。丢弃罪需要是具备扶养关系的(包含三类:抚养、扶养和赡养)家庭成员之间丢弃才能构成犯罪,而莫某与陈小某之间只不过代为抚养的关系,而不具备任何法律上抚养的权利和义务,陈小某也不能向莫某倡导监护义务及相应的抚养费。
(3)依据法律规定,陈小某可以倡导什么法律权益?
依据第(1)点的剖析,可以明确,陈小某在其生母有抚养能力的状况下,彭某首当其冲要履行法定监护职责(根据《中国婚姻法》的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同父异母的两个姐姐及祖爸爸妈妈、外祖爸爸妈妈等均不符合法定的抚养或扶养的义务。),故此,在莫某不想继续代为抚养的状况下,彭某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履行我们的法定监护职责。彭某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代陈小某向陈某某的其他继承人倡导分割遗产,以此获得相应的物质保障,为后续的医疗和生活寻求经济支持。
【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剖析,法援律师代理陈小某向法院提起了以莫某及同父异母的两个姐姐为被告的继承纠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陈小某的继承权,并对已知的登记在莫某名下的,是莫某和陈某某婚内的一套房地产在各继承人之间进行遗产份额的确认。
【庭审争议焦点】
莫某是不是有权提出对陈某某和陈小某的亲子关系鉴别?
【争议焦点剖析】
本案中,莫某为阻却陈小某遗产继承的达成,庭审中不承认了陈小某与去世的陈某某存在亲子关系,故而提出亲子鉴别申请,其倡导是不是可获支持?
亲子鉴别具备非常强的伦理性,涉及爸爸妈妈、子女的隐私权。亲子关系的不承认不只涉及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诉权(包含身份权、隐私权、财产权等权利),还事关社会秩序,所以启动亲子鉴别需要慎重、从严学会。亲子关系,故名思议,就是爸爸妈妈子女是不是具备自然血亲关系,并由此确认是不是具备相应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请求不承认亲子关系,归根结底是身份权不承认。身份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紧密相连,具备专用性和排他性,只能由特定的民事主体自己享有和行使,不能出售。基于身份权的属性,有权提出不承认亲子关系的权利主体仅限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爸爸妈妈与子女本人。


另外,依据大家国家《婚姻法司法讲解三》第二条的规定: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没有,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别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没有一方的倡导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别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倡导成立。
由以上司法讲解可以明确,不承认亲子关系的提出主体为夫妻一方,而本案中提出不承认亲子关系需要申请鉴别的主体是莫某,如前所述,莫某对陈小某只是代为抚养的关系,并不是其生物学意义和法律意义上的妈妈,莫某和陈小某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爸爸妈妈子女的关系,因此,申请主体不符合法理和法律规定,法院最后也没同意其提出的鉴别申请。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综合各方陈述和陈小某举证,法院觉得陈某某生前了解其与陈小某的亲子关系,并且与莫某一同将陈小某抚养长大,莫某及两个姐姐亦知道陈小某的身份,在其向有关组织的陈述中也做出相应的陈述,加之莫某不拥有亲子关系鉴别申请主体资格,因此,莫某提出不承认亲子关系理据不足,陈小某具备对陈某某的法定继承权,法院最后支持了陈小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结语】
本案的办理因为涉及到非婚生子这一社会敏锐话题,因此,在庭审审理过程中被多次诟病社会道德问题,但我方承办律师坚持觉得,作为一个法律人,法律至上是崇高信念,任何时候都不可以站在道德制高点来批驳法律的规定。具体到本案就是:不可以将上一辈人的道德恩怨作为绑架非婚生子合法权利的借口。通过此案一审、二审的办理,陈小某的合法权益获得了法律支持,承办律师尽己所能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法院的公正审理也进一步彰显了法律的理性和正义,同时,判决结果也为像陈小某一样的未成年人昭告了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权渠道和方法。
【彩蛋延伸性考虑】
没亲子关系就肯定不享有继承权吗?
大家国家婚姻家庭法有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的区别,一方面,有自然血亲关系的爸爸妈妈子女,在肯定条件下是没继承权的。如养子女和生爸爸妈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后,相互就没继承权。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推行了紧急违背德行的行为的,也会丧失继承权。其次,没自然血亲,仅有拟制血亲关系的,也可以享有继承权。如养爸爸妈妈与养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之间产生法律规定的爸爸妈妈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相互之间是有继承权的。
由此可知,有无亲子关系和是不是享有继承权不具备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前者也非后者的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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