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是以增进中小学生
身心健康为目的的必学课
体育训练总是随着着
幅度较大的动作
存在受伤的风险
假如学生在体育训练过程中受伤
责任怎么样承担呢?
1 初中三年级生练中考体育项目受伤
法院:中学已尽到相应职责
日前,北京延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块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小李是就读于某中学的初中三年级学生,一次体育课上,他在训练一项球类中考体育项目时摔倒受伤。
小李倡导其受伤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置其他同学之间的纠纷,没对正在训练的他进行指导和保护,存在缺席行为,因此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中学觉得,小李的受伤是意料之外事件。第一,小李是在体育课参与中考项目练习时意料之外摔倒,系自己动作缘由致使受伤,而非学校的设施设施存在问题。第二,小李受伤的动作发生在一瞬间,即便教师一直在他身边,也没办法贴身保护,需要教师防止学生受伤,超出了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觉得,本案事故发生时小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该中学学习期间遭到损害,该中学是不是应付小李遭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要视其是不是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定。
因此,判断该中学对此是不是存在过错,应第一考虑课程的设置是不是合理。
小李训练的项目系中考项目,技术困难程度相对较低,学生在初中一年级或初中二年级时便开始同意有关的学习和练习,该项目对已训练过一段时间的初中三年级学生来讲危险性并不显著。第二,本案事故发生时学校的运动场地及运动器材等设施均没有缺点,事发地操场上也没有场地不平整、有异物等对学存活在安全隐患的情形。除此之外,事故发生时,任课教师正在处置其他学生间的纠纷,并不是离岗。依据当时的教材安排,涉案运动项目系课程尾声的活动项目,热身、筹备活动均已完成,任课教师亦进行了课前安全教育,且事故系瞬间发生,教师在场亦没办法提前发现危险或准时予以阻却。
本案事故发生后,任课教师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准时公告小李父母、陪同小李前往医院检查、垫付部分医疗成本,且学校在小李出院后安排教师对小李受伤期间的课程进行补习,在此过程中该中学的处置并无不当之处。
法院觉得该中学已尽到了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法院判决驳回小李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在该判决已生效。
2小学生在校跌伤,父母索赔8万法院:学校无过错
2024年的一天傍晚,上小学六年级的小徐跟随老师和同学们一块放学下楼,男女孩排成两队在从三楼下至二楼的过程中,坐落于队伍后部的小徐在楼梯台阶上不小心摔倒,跌至楼梯间的平台转角处,牙齿磕到了墙面。带队老师发现小徐摔倒后,立即联系父母并陪同送医。经医院诊断,小徐有一颗牙齿折断、唇挫伤擦伤。
小徐爸爸觉得,放学过程中,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监管不力,诉至法院,需要学校承担已经产生的医疗费633.07元及后续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并赔偿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合计8万元。
学校则觉得,已在课前课后正常的状态拓展安全警示教育,多次强调“上下楼梯,按序行走”等内容。楼梯等学校设施场合亦没有致使小徐受伤的缺点。
受理本案的合议庭第一勘验了事故现场,随后运用VR技术对事发现场进行还原,并在庭审中演示播放,需要双方陈述事发经过。小徐爸爸没办法明确指出学校事发时存在的具体过错,而学校结合VR讲解了事发时带队老师所在地方、小徐摔倒的过程与事发当场带队老师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经过。
法院经审理觉得,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学校是不是存在过错。依据法院现场勘验结果及证据,小徐摔倒受伤并不是楼梯等设施场合缺点致使,亦非学校过错行为致使。学校提供的《专题教育记载表》上载明学校每周都会拓展安全卫生教育;事发地址的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明确,多处台阶及墙面张贴了显眼的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职责。
在小徐受伤后,学校准时公告父母、陪同就诊、配合调查事发经过,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责。据此,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3摒弃“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小学是未成年人最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损害较易发生的地方,但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不可以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肯定负有责任。
在类似案件中,有法官指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乎思能力、分辨能力方面进步得愈加成熟,对危险事物也有肯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对于这种纠纷,假如仍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疑加重了学校的责任,不利于平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和管理秩序,故而该条规定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遭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为过错责任,即学校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状况下,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该条规定也暗含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即应由受害方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法院通过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明确认定学校已尽到必要教育、管理职责和救助义务,对学校依规组织的体育活动不施以苛刻。判决结果摒弃“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释放尽职不担责的信号,既有益于保障学校及其教职职员安心拓展正常教学活动,又有益于督促父母认真履行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家校共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郑飞表示,学校应当做好体育活动安全管理和运动伤害风险防控,打造健全的意料之外伤害风险分担机制,对在体育活动中可能发生的意料之外伤害提供系统性的风险预防和应付方案,提高学校应付意料之外事件的能力。同时也建议学生父母在孩子在校受伤后要理性对待,合理表达诉求,防止学校在拓展体育课程、体育活动时“瞻前顾后”甚至“裹足不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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